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数据是实现“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的重要源动力。我国经济转型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在资源消耗结构中的占比,力求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
长期以来,需求侧是我国大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的焦点。但是,权属界定不清导致了大数据灰色交易和滥用现象的蔓延,限制了供给侧的健康发展。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供给侧,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互联网战略”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工业4.0战略”都将大数据开发利用的工作重点放在供给侧而不是需求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我们在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中高度重视如何在供给侧,尤其是工业与制造领域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转型。
目前,由于数据权属界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法律空白已成为我国推动供给侧大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的瓶颈之一。需求侧数据的割据垄断,阻碍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信息流动,导致产能过剩和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权属问题立法界定的缺失,限制供给侧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导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动力不足。
培育大数据产业的前提条件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强化安全保障作为主要任务。权属问题的法律界定是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必要条件,权属界定的立法空白不仅给数据提供者带来法律风险,而且导致数据需方的某些正当需求无法可依,难以维权。
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在我国,政府是大数据的最大拥有者。但是,由于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存在法律风险,从而限制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影响了政府部门的主动性,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性进展缓慢。《中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度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指标均值为29.83,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整体水平较低(上限为100),相对于2009年的均值32.09,还下降了2.26个百分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数据权属立法的缺失当为其一,公开主体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诸多不确定与顾忌,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使大数据产业资源匮乏、发展乏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网络大数据的权属立法是国家信息安全分级管理及应急处理的重要前提,可以明确大数据的责任主体,规范大数据利用行为,降低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威胁。此外,以窃听、监听等手段收集信息为特征的被动攻击是当今国家信息安全的主要难点,具有难以发现且危害严重的特点。当被动攻击发生时,权属立法界定的缺失可能导致责任主体不明而相互推卸责任,导致防御不力或响应迟缓等失误,而安全隐患对于大数据产业的生存将产生致命性的威胁。
保护个人隐私的主要依据
近年来,个人隐私泄密和个人数据滥用日益严重,已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在我国,个人数据一般存放在不同的数据来源处,许多机关和企业都在从事个人数据的捕获、维护和保管工作。但是,在个人数据权属尚无明确法律界定时,可能形成个人数据交易的灰色地带,给个人数据的滥用者提供可乘之机,使保护个人数据及诉讼行为陷入困境。在我国,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的呼声很高,而保护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个人数据权属的明晰。
大数据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记忆的留存均亟待大数据权属的立法界定。与能源和材料资源不同的是,大数据的利用过程不仅不会消耗数据本身,而且还对其具有增值和优化作用。在Web2.0数据清洗、标注、整理和挖掘等活动中,可以将用户产生的信息加入来源数据集,实现数据的优胜劣汰,进而形成良好的信息生态环境。而这个过程可能导致大数据权属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界定。
总之,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产性质是发展大数据产业的观念基础,是推动信息社会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资源消耗结构转型的源动力。而大数据的资产性质必然使其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对立法需求日益迫切。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明确大数据开发利用各相关方的权责利,为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清障护航。